日前,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两个《规定》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群组管理责任,群组成员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等,都作出了具体而可行的规范指引。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研究员侯锷表示,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论坛、自媒体公众平台以及网络群组交流等途径,进行日常生活、社会见闻及公共事务的交流,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公开的网络传播参与空间更是最接近公共领域的话语形式,它不同于公民完全私密性质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就要求在平台创建者、群组发起者、传播者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权责对应,担当账号及群组运营安全防护、信息审核和网络社群组织管理等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应用的不断迭代创新,自媒体的社会化信息传播得到了空前的释放,但供大于求的信息产能已显趋过剩,由此所衍生出争夺眼球无底线的“标题党”现象、畸形发展的互联网灰色数据经济业态等,已然成为误导公众“三观”和社会舆论的隐形公害。同时,无门槛亦无监管的过度自由滥建滥用,致使信息流通泥沙俱下。譬如,道听途说、恶意编造的不实信息甚或谣言,蛊惑人心的网络黄赌毒、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涉枪、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以及披着“互联网新经济”外衣的网络传销等违法网络群组等,无不肆意濡染和戕害着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利益。激浊更需要扬清,《规定》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网络治理的工作重心之一是网络信息流通的安全有序与生态保健管理,唯有管好,才能让绝大多数网民用好,确保绝大多数网民合法正当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两个《规定》的适时出台,正是在我国持续推动网络强国战略和依法治网大背景下,契合了当前中国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更大政治和最广泛的民众切身利益诉求,无疑为新媒体参与的社会化传播,和网民依法文明有序参与圈层化信息交流和流通,加装了一道信息净化的“滤膜”和安全防护的“纱窗”。同时需要指出,两个《规定》强化的是账号群组的创建者、组织者、运营者的监管责任,强化的是公共信息在进入社会舆论传播的自律性洁净机制,唯有从源头过滤和截留“信息杂质”,才能让互联网更积极、更健康地服务社会发展。(记者 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