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类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个人、机构均可通过注册公众账号借助平台公开发布信息,成为新闻媒体等专业内容生产机构之外的重要内容生产者,互联网平台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平台的兴起及公众账号数量的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信息需求,但同时,一些互联网平台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公众账号在运营中传播低俗色情虚假信息,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亟需规范。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计十八条,包括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主体责任、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账号处置、行业自律、公众监督、行政监管及违法处置等条款,对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主体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者的主体责任,并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对公众账号内容生产和传播的整个环节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规立即处理;三是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使用者不仅要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而且要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
二、管理方式多元
适应管理对象的特点,《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用分类分级管理的手段,并采用信用等级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对公众账号进行规范管理。
分类分级管理,一是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分类加注标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二是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公众账号的注册主体、发布内容、账号订阅数、文章阅读量等建立数据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使用者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的留言、跟帖、评论等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级分类标准及管理细则尚需在管理实践中建立并明确。
除此之外,《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同时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
三、强调多方共治
《规定》注重发挥互联网的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推动公众账号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规定》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政府、企业、专家及用户等多方参与的权威专业调解机制,公平合理协商解决行业纠纷。为了便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便于接受公众监督,《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恶意举报甄别、举报受理反馈等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并要求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