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延续了此前颁布的多项管理规定的原则,吸收了去年以来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实践探索经验,意味着依法管理互联网群组趋于成熟。
《规定》适应互联网移动化、社交化的特点,覆盖全面。《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以及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概念。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根据这个定义,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都属于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具有强媒体属性,需要纳入社会管理。互联网群组具有组建便捷、扩展迅速、私密性强、功能强大的特点,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日常生活的重要应用,并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产品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用户规模。互联网群组的媒体属性越来越强,通过各种群组发布信息,成为信息扩散的重要渠道之一,信息传播手段丰富,文字、图片、H5、录音、视频、实时语音等,都可以通过群组来传播。互联网群组在便捷信息交流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问题或隐患,如信息泛滥,影响生活秩序;传播非法信息,有时被利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如利用群组进行诈骗、传销,甚至贩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
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是本《规定》的亮点。对于群组属性的认识,长期存在争议,因而平台应该对群组的信息安全承担责任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强调。本《规定》将管理的重心放到了平台上,以平台为管理抓手,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强化了平台的主体责任,不仅规定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原则,也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平台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用户实名认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责任。
很多人在转发《规定》的消息时,往往强调群主的责任,在转发时以“网信办新规明确网络‘群主’责任:谁建群谁负责”为标题。事实上,群主的责任早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多起微信群主因群成员利用其所建的群传播淫秽视频,最终一同被判刑的案例。因此,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才是本《规定》的亮点。不过本《规定》的出台,再次提醒各群主,如果没有精力或能力承担群组的管理责任,不如“卸任”为安。
《规定》明确平台的管理责任,体现了权责对应的原则。现代社会管理的一个原则是权责利对应的原则。作为网上信息的直接出口,互联网平台在传播链条上最有条件和能力对内容进行直接控制(目前有的群主还不能删除群组内容)。互联网平台在运营中,享有巨大的权力,获取巨大的利益,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此外,相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后置管理,互联网企业前置管理的成本低、收益大,可将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降至更低。因此,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必须承担起网上信息管理的责任。此次颁布的《规定》要求平台也要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也是权责对应原则的体现。
互联网群组管理,应走网上群众路线。《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群组具有封闭性,外部人员难以进行监测,这就更需要走网上群众路线,鼓励社会监督,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从国外互联网管理实践来看,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也是各国加强互联网管理较为明显的趋势,社会监督以无时无处不在、成本低等特点,被广泛采用。与政府机构依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相比较,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以申请和投诉的方式开展查处和纠正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